挂靠还是联营?必须改变思路了……
2016-12-10 来自: 度川管理研究部建筑管理 浏览次数:867
挂靠还是联营?必须改变思路了…
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,企业资质是一个痛点。资质低,竞争大,承接工程难,最后没活干。
挂靠是违法的,也是住建部门重点查处的建筑业“顽疾”。实行“营改增”,财税操作更加规范,税收稽查更加严格。一旦越过“红线”,面临的就是刑事处罚。如果联营与挂靠企业仍旧按照过去的模式操作,必然触犯税法,严重的甚至犯罪、坐牢。
因此,低资质的企业要想生存下去,必须转变公司管理模式,加快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。
我们从财税的角度分析一下,挂靠、联营企业应当如何规避税务风险?如何转变管理模式?
法律对联营的界定
从法律定性来讲,挂靠与联营是不一样的。挂靠是违法行为,联营是合法行为。
《民法通则》第51、52、53条中,对联营有严格地界定。联营分为3大类:
① 法人型联营,是指联营各方出资,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,成立一个法人公司,就是大家经常看到的类似xx有限公司、xx股份有限公司,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② 合伙型联营,是指联营的各方都出资,在当地工商部门要登记注册,但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叫合伙性企业(合伙性企业不是公司,他只交个人所得税,不交企业所得税)。
③ 合同型联营,是指联营的各方共同投入资金,不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,不组建公司,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,界定各自的出资额,按照各自的出资额,承担风险、利润,风险共担,利益共享。
营改增之前,挂靠单位内部会签一个挂靠协议,约定利益如何分成,被挂靠单位只收取管理费。因此,联营与挂靠是相似但不同的2个概念。
营改增以后,挂靠的模式已经行不通,必须选择联营的合作模式。
案例:
安徽合肥有工程项目,限定施工企业要有特级资质。上海一家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A,有意向承接工程但资质不够,因此找到有特级建筑资质的xx建工集团B,采取联营合作。
A、B之间属于非关联性企业,由B提供资质,A提供施工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,双方签订合同,双方约定利润分成,这就属于合同型联营。
低资质企业要生存,必须形成完整的产业链
关联的建筑企业之间存在资质共享;只有在非关联的建筑单位之间,才存在联营。
那么,应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?
1、联营模式如何操作
假定,总承包单位B与业主签订1个亿的“包工包料合同”,实际由A来施工。
① A公司在合肥设立项目指挥部,以B公司的名义做账,在当地银行开一个临时结算账户。
② 项目所有进进出出的钱都通过临时结算户,不能通过A公司自己的银行账户。
③ 财务人员在做账时,所有的成本票必须开成B公司,所有的收入票回到上海再开给合肥的业主。
④ A公司代表B在合肥预缴申报税,回到上海后再缴纳增值税,扣除预交金额。
这样操作虽然合法,但是A公司没有产值。同时,必须要A、B共同签一份分包合同。
按照建筑法规定,总承包合同的主体工程是不能分包的,所以A跟B签的分包合同,分包额必须要低于50%。这样,A给B开的发票,还可以抵扣11%的增值税。
这样操作,合法合规,但是A公司依然不能全部拿到应得的工程利润。
2、A公司如何回笼资金?
营改增以前,像A公司这类企业,往往通过虚开发票,或虚增人工费来取现,从中取得工程产值(利润)。
营改增以后,一定要杜绝“虚开发票“,如果被查到,就是犯虚开专用发票罪,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首要负责人是要坐牢的。
因此,企业需要从根本入手,从公司组织结构、项目管理模式上下功夫。
如果A公司的股东,不仅成立了这家一级资质的建筑公司,还成立建筑劳务公司C、建筑材料公司D、混凝土公司E,形成完整产业链条。
总包(B公司)与分包(A公司)签订0.4亿的合同(小于50%),然后总包(B公司)与建筑劳务公司C签订0.1亿的“清包工”合同 ,与建筑材料公司D签订0.3亿的材料供应合同,与混凝土公司E签订0.1亿的混凝土供应合同。
最后,A、C、D、E公司给总包公司B开发票,必须正规操作,符合“三流合一”原则。
这样操作后,A公司实际获取0.9亿的产值,而总包B公司获取0.1亿的利润。
因此,营改增以后,建筑企业想获取更多利润,必须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,向产业链要利润(像A公司,将人工、材料、施工形成完整链条,这样才能做好联营,实现共赢)。
挂靠模式如何操作
营改增之前,有很多自然人、非建筑企业挂靠建筑企业施工,或者资质比较低的挂靠资质高的公司进行施工。许多被挂靠企业是不做账的,只做核定。账面上只有管理费,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。
这种形式,营改增以后,一定是行不通的。
营改增以后,无论从“四流合一”的角度,还是征收税率上(11%的增值税税率),挂靠工程必须要做账,通过“报账制度”查账征收,没有“核定征收”的说法了。这是针对新项目而言。
对于还在施工的老项目,建议挂靠企业跟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好好协商,不要回到注册所在地开票,在工程所在地替开增值税普通发票。财务做账时,仍旧按照营改增之前的“管理费”方式做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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